|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海瑞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20)青2822民初95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变更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20)青2822民初9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青海瑞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被上诉人马某3、马某2提供普通税务发票后一日内向被上诉人马某3、马某2支付租赁费75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青海瑞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1137.5元,由本诉原告马某3、马某2负担275.5元,本诉被告青海瑞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862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891元,由反诉原告青海瑞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上诉人青海瑞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551元,被上诉人马某3、马某2负担17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