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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海瑞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20)青2822民初959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二、变更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20)青2822民初9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青海瑞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被上诉人马某3、马某2提供普通税务发票后一日内向被上诉人马某3、马某2支付租赁费75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青海瑞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1137.5元,由本诉原告马某3、马某2负担275.5元,本诉被告青海瑞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862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891元,由反诉原告青海瑞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上诉人青海瑞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551元,被上诉人马某3、马某2负担17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4-28
发布日期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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