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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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国家低碳产业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青海机电国有控股有限公司 青海盐湖机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 |
| 法院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西宁国家低碳产业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青海机电国有控股有限公司、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青海盐湖机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书》于2020年9月25日解除; 二、被告青海盐湖机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西宁国家低碳产业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增资扩股款33490000元、赔偿网络竞价交易金217685元并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0元,合计337776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青海盐湖机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西宁国家低碳产业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33490000元增资扩股款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016年9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利息为4628501元,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 四、驳回原告西宁国家低碳产业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154元,由原告西宁国家低碳产业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7556元,由被告青海盐湖机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145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