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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景洪锦浩渣土挖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回租合同》(编号KFLXXXXXXXX)项下租金672,321.96元及租赁车辆留购价1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全部未付租金672,321.9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景洪锦浩渣土挖运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中确定的被告***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76元,减半收取计5,338元,由被告***、被告景洪锦浩渣土挖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0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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