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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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平凉仁河汽配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20)甘0802民初734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五项; 二、撤销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20)甘0802民初7344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 三、解除***与平凉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营业房租赁合同》,与平凉仁河汽配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营业房综合服务协议》《租赁费分期付款约定》; 四、***向平凉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21年3月19日前营业房租赁费430.24元,2021年3月20日以后的租赁费按合同约定标准的50%计算至实际交回营业房之日; 五、***向平凉仁河汽配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21年3月19日前营业房综合管理费9669.65元,2021年3月20日以后的综合管理费按合同约定标准的50%计算至实际交回营业房之日; 六、驳回平凉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凉仁河汽配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履行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平凉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凉仁河汽配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53元,***负担1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72元,由平凉市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平凉仁河汽配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16元,***负担1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7-15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