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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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建湖县人民医院 射阳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交通事故的各项损失计135813.75元,其中向***支付131813.75元(此款汇至***的中国建设银行射阳支行的账户62×××18),向***返还4000元(此款汇至***的中国银行射阳支行的账户60×××33);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鉴定费2350元,合计4010元,由***负担410元,***负担3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8-04-24 |
| 发布日期 | 2019-1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