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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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防城港御景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桂林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支付工程款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0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之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告防城港御景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桂林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970元、减半收取3485元,由被告桂林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御景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85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间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6970元(收费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3,开户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 9 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