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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分段计算,从2015年9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为32600元(已扣减支付利息9000元);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其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56元,减半收取计10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56元(汇款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帐号:20×××1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5-10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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