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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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晶幕墙有限公司 广州新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金晶幕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新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8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山东金晶幕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