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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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凯威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92民初850号 原告: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住***。 负责人:张祝颜,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明文,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修铠,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山东凯威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尹宝信,总经理。 原告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与被告***、***、山东凯威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泊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苗丽华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辛学良 |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