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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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铁山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洛阳琪米尔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洛阳琪米尔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孟州市铁山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41843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孟州市铁山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8元,减半收取2464元,由被告洛阳琪米尔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