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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昆山文宇工贸有限公司
上高县利丰新能源有限公司
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苏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南通苏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上高县利丰新能源有限公司、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苏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苏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文宇工贸有限公司票据款844195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441953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894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75894元,由被告上高县利丰新能源有限公司、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苏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苏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法院退还,被告上高县利丰新能源有限公司、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苏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苏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本案诉讼费账户名称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园区行政中心支行,账号:62×××37)。公告费390元,由被告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苏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苏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履行本判决时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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