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艺馨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行借款本金90万元,利息14406.77元;并自2021年5月25日起以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息,并加付50%罚息,利随本清; 二、原告对位于梅河口市新华街、房屋所有权人为刘秀芹、房照号为梅房权证梅河口市字第XXXX号、面积为208.36平方米的营业用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72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