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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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吉林省亿信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务川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务川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78103.2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3122.58元; 三、被告吉林省亿信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二项被告***的赔偿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吉林省亿信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8元(原告***预交500元,缓交4328元),原告***负担1760元,被告***负担30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