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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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湖县人民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建湖县人民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并承担利息及逾期罚息(从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建湖县人民印刷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建湖经济开发区上海路666号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书分别为“建房权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及“建国用(2009)第094638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权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30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400元,由被告建湖县人民印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限被告建湖县人民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