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吉林市隆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0291执398号 吴海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告人吴海波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的(2021)吉029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海波应缴刑事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被执行人吴海波未能主动履行判决中的罚金刑,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海波履行该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吴海波应缴刑事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海波主动向本院缴纳了刑事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1)吉029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07-16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