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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佳悦炭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宁夏佳悦炭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3月15日解除;

二、原告宁夏佳悦炭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3746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9013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013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2776元、停工留薪期满后生活费22230元、医疗费1335.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护理费14614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243元、辅助器具配置费48533元、交通费2000元,以上损失共计387005.11元,原告宁夏佳悦炭业有限公司已支付38600元,再付348405.11元;

三、驳回原告宁夏佳悦炭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宁夏佳悦炭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视为放弃上诉。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履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5-10
发布日期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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