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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旺苍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9446.8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原告***的损失30000.00元。 三、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原告***30000.00元,在商业险项下赔偿23379.24元,合计赔偿53379.24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44.16元。 五、驳回原告***对被告***、被告***的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项,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2元,被告***承担300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承担250元,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承担1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