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宁波市鄞州峰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泰和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宁波鄞州壹修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1151.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赔偿原告***569.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768元,减半收取计884元,由原告***负担191元,由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负担693元;重新鉴定费910元,由原告***负担183元,由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负担7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