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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三门县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4619.72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4619.7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三门县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负担240元,由被告***负担元160元;鉴定费2150元,由被告***负担1290元,由被告***负担8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