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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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鸿飞服饰有限公司 泰州鸿凯针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泰州鸿飞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泰州鸿凯针织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797206.3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797206.3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1月1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72元,减半收取计5886元,由被告泰州鸿飞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86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772元。 |
| 裁判日期 | 2020-02-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