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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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盐城市京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盐城市京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81946元和利息(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本金81946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在16641.20元范围内对***承担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9元减半收取计1369.50元,由***负担449元,盐城市京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2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