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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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期××小区××号××庄雨(居民身份号码:342224199004××××)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庄雨(居民身份号码:342224199004××××)时起转移; 二、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期××小区××号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马晓梅(居民身份号码:342224199111××××)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马晓梅(居民身份号码:342224199111××××)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庄雨(居民身份号码:342224199004××××)、买受人马晓梅(居民身份号码:342224199111××××)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四、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期××小区××号××号两处房屋的查封; 五、被执行人***、***、***对剩余债务继续清偿。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