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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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国购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宿州华安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宿州国购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房屋租金19250元; 二、被告宿州华安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元,减半收取140.5元,由被告宿州国购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