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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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203970.16元、利息13674.66元,罚息4094.40元、复利807.48元(截至2020年7月29日,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8元,保全费1633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