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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324执436号

徐俊、贵州万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徐俊与被执行人贵州万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324民初37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万兴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租赁费2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0元,申请执行费32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324执43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7月19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裁判日期 2021-07-19
发布日期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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