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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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2325执1287号 何吉兰、王龙来、王龙轩、王成德、黄天琼、侯闯、贵州亚龙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何吉兰、王龙来、王龙轩、王成德、黄天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闯、贵州亚龙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0)黔2325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侯闯、贵州亚龙建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吉兰、王龙来、王龙轩、王成德、黄天琼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侯闯、贵州亚龙建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何吉兰、王龙来、王龙轩、王成德、黄天琼的各项损失162585.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98.8元,申请执行费233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侯闯、贵州亚龙建筑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6月25日将案款缴纳到本案专户,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发放给申请人何吉兰、王龙来、王龙轩、王成德、黄天琼。。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2021)黔2325执128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7月15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