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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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125296元,并承担利息(从2019年7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原告申请缓交),由原告负担473元,被告***负担13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