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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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江苏咸中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华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冠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辰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城市咸中机械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支付截止2019年11月12日贷款本金11949320.35元以及欠款利息1190286.66元、复利53554.72元,合计人民币13193161.73元,并支付从2019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计算)。 二、被告盐城市咸中机械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9000元。 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对江苏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抵押的位于建湖县城冠华西路南、秀夫路东侧帝景湾小区的土地及19078.39㎡的在建工程、对被告咸中机械公司抵押的位于建湖县境内)2幢的22304.58㎡土地、11090.8㎡房地产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江苏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华祥公司、***、***对上述一、二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956元,由被告盐城市咸中机械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华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