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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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充市顺运运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原告南充市顺运运业有限公司偿还垫付的2019年度费用10780元及利息(利息以1078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原告南充市顺运运业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度审车费15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3日起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原告南充市顺运运业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费8000元; 四、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原告南充市顺运运业有限公司支付管理费600元; 五、驳回原告南充市顺运运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南充市顺运运业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