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盐城市大丰区润丰包装有限公司 盐城市大丰区阳光土石方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省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3587.5元,及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利息221231.3元、罚息413128.2元、复利9598.46元,以及自2019年4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61875%计算的罚息及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61875%计算的复利。 二、被告盐城市大丰区阳光土石方有限责任公司、盐城市大丰区润丰包装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省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盐城市大丰区阳光土石方有限责任公司、盐城市大丰区润丰包装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省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25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7257元,由被告江苏省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阳光土石方有限责任公司、盐城市大丰区润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08-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