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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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盐城市昌平运输有限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人民币411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