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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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丽水兴乐电缆有限公司 兴乐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49054750元、利息72284.68元、复利(从2018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利息72284.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及逾期息(截至2018年7月3日为366089.48元,从2018年7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490547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 二、如被告兴乐电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有权对该被告所有的位于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峡门工业区厂房内的一系列动产(抵押登记号:乐市监抵登字2017第24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1亿1500万元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 三、被告兴乐集团有限公司在60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丽水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在60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60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在60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在60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被告***在60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被告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兴乐电缆有限公司、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兴乐电缆有限公司追偿。 本案受理费289535元,减半收取144767.5元,由被告兴乐电缆有限公司、兴乐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兴乐电缆有限公司、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