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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沈阳连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沈阳连锁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房屋租金9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沈阳连锁有限公司逾期支付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房屋租金的违约金16425元;

三、驳回原告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沈阳连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12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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