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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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红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红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陵北分公司 辽宁省城市建筑设计院 辽宁省城市建筑设计院高顺设计事务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红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辽宁省城市建筑设计院图纸设计费477900元; 二被告沈阳红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辽宁省城市建筑设计院大门设计费15000元; 三、被告沈阳红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辽宁省城市建筑设计院违约金3914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36元,退还原告辽宁省城市建筑设计院2916元,由被告沈阳红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