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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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安泰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安泰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金375537元及拖车费4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42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713元,鉴定费12000元,共计15713元,由原告***承担71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安泰支公司承担1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