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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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摩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天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 法院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名称为“面盆龙头主体(T28)”、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杭州摩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名称为“面盆龙头主体(T28)”、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三、被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50000元; 四、被告杭州摩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15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被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75元,被告杭州摩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23元,原告***负担2902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予退回,其同意被告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摩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