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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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臻针织品染整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源绿色助剂厂(普通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常州中臻针织品染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市金源绿色助剂厂货款91923元及利息(以人民币91923元为基数,按判决生效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61元,保全费2920元,合计11481元,由原告常州市金源绿色助剂厂承担2180元,被告常州中臻针织品染整有限公司承担9301元(该款原告已预缴,被告应承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