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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驰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成都三利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成都三利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驰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发布服务费134,912元;

二、被告成都三利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驰众广告传播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4,91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4年5月1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8.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499.10元,由被告成都三利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06
发布日期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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