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京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京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投资款13800元并支付利息(以13800元本金,自2020年11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京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设备款及材料款共15030元(以15030元本金,自2020年11月1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广州京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1元,由原告***负担37元,被告广州京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4-14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