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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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新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宁县明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9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物业服务费38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