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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陕0803执恢230号

李某某:

你与米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803民初2638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米某某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李某某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米某某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2月16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0‰计算。案件受理费1088元,执行费13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横山区支行

账户名称: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账号:9558852610001445090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联系人:王维联系电话:09127615793本院地址:榆林市横山区环城北路邮编:719100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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