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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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陕0803执1363号 蔡某某1、刘某某、吕某某、蔡某某2: 你与某某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803民初1305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由被执行人刘某某、吕某某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50000元的利息(利息从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27日止,以月利率千分之8.7计算;逾期利息从2017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以月利率千分之11.31计算);二、由被执行人刘某某、吕某某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40000元的利息(逾期利息从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以月利率千分之11.31计算);三、由被执行人刘某某、吕某某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24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从2020年4月1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以月利率千分之11.31计算);四、由被执行人蔡某某2、蔡某某1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案件受理费2884元,执行费4779元,由各被执行人负担。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横山区支行 账户名称: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账号:9558852610001475279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二日联系人:王维联系电话:09127615793本院地址:榆林市横山区环城北路邮编:719100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