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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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10000元; 二、被告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7153.91元、营养费19800元、残疾赔偿金151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误工费20456.71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2446元、交通费600元、住院物品费400元、复印费256元、鉴定费1152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具有给付内容的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72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履行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