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邯郸市双联密封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邯郸市双联密封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元做基数,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扣除2021年被告已支付的利息2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0元,由被告邯郸市双联密封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