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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锦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本金3.8亿元及截止2019年4月28日的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共计17623520.83元,并支付以本金3.8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 二、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对***质押的锦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40%股权,对锦联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绿城发展有限公司、大连丰利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大连阳天实业有限公司、大连洪翔贸易有限公司、大连锦程报关行有限公司、***质押的大连中山锦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在判项第一项确认债务范围内依照出质登记的内容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质押股权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锦程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判项第一项确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锦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136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由各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