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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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普新区恒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宸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北宸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金普新区恒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4001545元及资金占用费(以24001545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9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全部款项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大连北宸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金普新区恒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15年、2016年担保费93.6万元及逾期支付担保费的违约金18.72万元; 三、被告大连北宸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金普新区恒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0740元; 四、原告大连金普新区恒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北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证号:房权证开字第××号)、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证号:房权证开字第××号)、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证号:房权证开字第××号)、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证号:房权证开字第××号)、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证号:房权证开字第××号)、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证号:房权证开字第××号)、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证号:房权证开字第××号)、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证号:房权证开字第××号)、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证号:房权证开字第××号)、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证号:房权证开字第××号)、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证号:房权证开字第××号)、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证号:房权证开字第××号)、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证号:房权证开字第××号)、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证号:房权证开字第××号)、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证号:房权证开字第××号)、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证号:房权证开字第××号)、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证号:房权证开字第××号)、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证号:房权证开字第××号)、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证号:房权证开字第××号)、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证号:房权证开字第××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被告***对本判决第一、第二、第三项确定的被告大连北宸商贸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六、驳回原告大连金普新区恒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6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8685元,由原告大连金普新区恒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0.37元,由被告大连北宸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208664.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