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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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裕诚商贸有限公司 大连忠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大连北城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大连翌城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翌城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4400万元; 二、被告大连翌城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因上述借款而产生的利息(截至2019年3月21日,欠付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合计为3924012.67元;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息5.655%上浮50%计付罚息和复利); 三、被告***对被告大连翌城建材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大连翌城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被告大连北城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不动产权证书号为201702017623、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辽(2017)大连旅顺口区不动产证明第02017625号)的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就上述房产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14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6420元,由被告大连翌城建材有限公司、***、大连北城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