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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赵屯成达食品有限公司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赵屯支行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成达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连赵屯成达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赵屯支行借款本金112958538.85元人民币及利息10627624.24元,共计123586163.09元;

二、被告大连赵屯成达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赵屯支行支付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12958538.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6875%计收);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赵屯支行对被告大连赵屯成达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坐落于三处房产及所在土地的使用权,房产执照编号分别为瓦房执字第××号、瓦房执字第5006495号和瓦房执字第××号,土地使用权的权证号为瓦国用(2005)第0303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大连成达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债务在各自签订的《保证合同》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大连成达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赵屯成达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65961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大连赵屯成达食品有限公司、大连成达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0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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