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永志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四川永志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024700.71元及资金占用费(以7024700.71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以7024700.7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四川永志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4036元,由四川永志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36元、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7-14 |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