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招远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招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招远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64788.2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57元,减半收取5728元,由原告***、***负担7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招远支公司负担57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 

 
               
             
              


 
              


 
               
             
               
             
               
             
               
             
              